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摘 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四、《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封存的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它物品” 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将第三十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法规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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